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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STM F963《玩具安全》
ASTM F963《玩具安全》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玩具安全标准,也是在国际上影响非常大的一个玩具安全标准。该标准是一个自愿非强制性的标准。虽然它是自愿标准,但在商业实践中,不满足ASTM F963的玩具是无法进人美国市场的。
目前最新版的ASTM F963-07于2007年3月15日颁布。该标准针对14岁以下各年龄组的儿童使用的玩具而做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涉及了公众可能不易认识到的以及玩具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该标准中仅对玩具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规定,但不涉及玩具产品的性能和质量。除标签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能性危害以及玩具所适合的年龄组之外,该标准对玩具中作为功能作用显示的固有及公认的危险部分也不作要求,如尖端是针的功能所固有。
ASTM F963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一般说来该标准的内容充分包含了CPSI 16CFR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确保产品符合ASTM F963的要求,也就基本满足CPSI 16CFR的有关技术要求。但为了确保产品符合CPSI 16CF的要求,玩具制造商在确保产品符合ASTM F963 要求的同时,也要及时关注CPSI 16CFR的要求及其变化,以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
ASTM F963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物理安全、燃烧性能、化学毒性、电安全和微生 功安全等。
二、ASTM F963标准对出口美国市场的玩具产品有普遍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1 材料品质: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 要求。
1.3 毒性
1.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 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仪器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 21 CFR 110。
1.3.3 非直接仪器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 CFR 110。
1.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 FDCA 中代码为21CE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以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中73,74,81和82。
1.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 CFR 1303。
1.3.5.1 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 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零九(90ppm)的含铅或铅化量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1.3.5.2 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
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注:单位:ppm(mg/kg)
元素: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d) , 铬(Cr) , 汞(Hg) ,硒(Se)
限值:90 , 25 , 60, 1000 , 75, 60, 60, 500
表2:涂层总铅限值90ppm,基层总铅限值100ppm。
1.3.6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质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本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标准。
1.3.7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它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
1.3.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 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1.4 电/热能: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脉冲噪音: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 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仪器与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火药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测试时,其声级水准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准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6)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1.6 小对象: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的部分内容。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1.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鞳A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钮,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标识。
1.6.2 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1.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1.6.3 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2.10.2要求标识。
1.7 可接触利边: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帖标识。
1.7.1 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下班利边的定义见 16 CFR 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
1.7.2 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獐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潜在危险的边缘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1.7.3 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必须符合1.7.1的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适用的程序进测试后不能脱离。
1.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1.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触及利尖: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栽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
1.8.1 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 16 CFR 1500.48。
1.8.2 供48到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必须按2.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尖。
1.8.3 木材--在按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10 钉和紧固件: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1.14。
1.11 金属丝和杆件: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 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2±0.05in(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2in(50mm) 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误差±0.51b(±0.02kg)];
10 1b(45N)18个月或以下儿童的玩具
15 1b(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的玩具
1.12. 包装薄膜: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用做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轻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0in(0.03810mm)以上,但实际厚度绝对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测定必须按试验方法D 374 中的方法C进行。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12.1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小于14in(360mm)的袋子。
1.12.2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360mm)或以上,袋长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长总和小于23in(584mm)。
1.12.3 额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mm)包裹玩具的收缩薄膜,一般当顾客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1.13 绳和橡皮筋: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同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盘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
1.13.1 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见1.13.2) 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和随便受5 1b(2.25kg)的生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in(305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可缠结或/和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 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356mm)
1.13.1.1 自缩拖拉绳: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小于1/16in(2mm)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而绳索垂直悬挂并完全伸直进,施加21b(0.9kg)的重荷时的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IN(6mm)。直径为1/16in(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1B(0.45kg)的重荷时不应回缩。
1.13.2 拖拉玩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300mm)的绳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盘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1.13.3 飞行装置的绳和线音: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 (1.8m)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F(24℃)的条件下用高压电击穿表测量时,电阻值必须超108Ω.cm。
1.14 轮、轮胎和轮轴: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1.6所述),以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